规范元宇宙“虚拟人”行业发展的指导文件即将出台

信息来源:归零者 发布日期:2022-01-28 主题标签:深度合成虚拟人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所称深度合成技术,是指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

(一)篇章生成、文本风格转换、问答对话等对文本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二)文本转语音、语音转换、语音属性编辑等对语音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三)音乐生成、场景声编辑等对非语音内容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物属性编辑、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对图像、视频内容中人脸等生物特征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五)图像增强、图像修复等对图像、视频内容中非生物特征进行编辑的技术;

(六)三维重建等对虚拟场景进行生成或者编辑的技术。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使用显著方式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标识,向社会公众有效提示信息内容的合成情况:

(一)提供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文本信息内容的稿源说明处等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二)提供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音频信息内容的合理区域以语音说明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

(三)提供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虚拟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的,在图像、视频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四)提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的,在虚拟场景信息内容的明显位置进行显著标识;

(五)提供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的,在文本、图像、音频或者视频、虚拟场景等的合理位置或者区域进行显著标识。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深度合成服务的,应当向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提供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的功能,并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可以对深度合成信息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征求意见稿》全文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cac.gov.cn)